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并结合《关于巩固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成果的若干措施》文件要求,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校2022—2023学年学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第一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共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接受共青团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委员会和上海市学生联合会的指导。
第二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发挥作为学校党政部门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三)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创优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四)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五)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六)坚持从严治会,规范学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在各项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所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上海市学生联合会章程》,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上海市学生联合会。
第五条 凡具有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中国籍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三)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
(四)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任务,维护本会利益;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行使权力时不得损害本会和其他会员的权益。
第八条 未经本会同意,任何会员、其他个人或团体不得以本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九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学生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本会主席团提议,经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延长或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学期。
二级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学生人数低于400人的学院可召开全体学生大会。二级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应体现广泛性。
学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及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三)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四)制定或修订本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五)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六)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学生会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女性代表一般不少于25%,应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代表。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学生会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同学,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本会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四条 学生常任代表委员会是本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学生常任代表委员会每届任期内应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召开。
学生常任代表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决议以应到会常任代表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学生常任代表委员会设主任一名,负责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十五条 学生常任代表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本会章程实施;
(二)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三)听取、审议本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五)决定本会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六)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常代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常任代表委员会的常设机关,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当向大会公告,并经学校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备案。
本会主席团拟由多人组成,设立执行主席1名,聘任校团委专职干部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本会主席团向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生会主席团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1次,由执行主席召集。
学生会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
本会工作部门一般不超过6个,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第十七条 本会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本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二)落实常设机构提出的工作意见;
(三)决定聘任本会秘书长;
(四)批准任免本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学生会属于本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本会指导。
二级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是各学院学生会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3人。
第十九条 本会对二级学院学生会工作进行考评,履行对二级学院学生会监督考核的职能。每年至少1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听取二级学院学生会工作报告,形成考评意见并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本会工作人员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应为信念坚定、品行端正、乐于奉献、学业优良、作风务实的优秀学生代表。本会工作人员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遴选,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选拔结果公示,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会工作人员退出机制:
对于学业未达到标准、考核不合格、违纪违法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二十二条 本会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坚持党委的全面领导,校党委定期听取本会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要事项;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和校团委共同研究本会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本会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校团委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会工作人员应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做表率。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以学生代表为主,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等共同参与。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会。自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表决须以学生代表大会应到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最近1个学期/最近1学年/入学以来学习成绩综合排名(新生、研究生不需填写)
(1)政治面貌应为中共党员(包含中共预备党员)或共青团员;
(2)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思想品德修养;
(3)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在校就读期间无受处分记录;
(4)专业成绩排名前30%,无挂科现象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动力足,积极性高;
(5)热心服务同学,关心学校发展建设,热爱学生工作,能力突出;
(6)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在同学中有一定声誉,有一定代表性;
(7)有良好的纪律性、责任感和踏实肯干的工作作风。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会第十届主席团成员从代表中提名,经由大会差额选举产生。主席团拟由2人组成。
本次主席团成员候选人采用公开遴选、组织推荐的方式进行。面向全校公开开展选拔,遴选产生候选人,重点考察候选人的政治素养、思想道德、学业水平、工作能力及群众基础。候选人名单及材料报学校党委确认后,于第十次学生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新一届校学生会主席团。
经校党委和上级学联审核确认后的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参加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第十次学生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第十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1.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
2.听取并审议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第九届学生会工作报告;
3.选举产生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第十届学生常任代表委员会委员;
4.选举产生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第十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思想品德修养;
(2)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体在读中国学生;
(3)同广大同学保持密切联系,受到拥护和信任,能够广泛听取建议并如实上报;
(4)学习成绩优异;
(5)遵守法律、校规校纪,在校就读期间无受处分记录。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第九次学代会的学生代表拟产生正式代表95名,占全校人数的1%,列席代表若干名。学代会的学生代表名额分配覆盖各个院系、年级、班级及主要社团,代表中非各级学生会学生干部的代表比例不低于60%,同时兼顾女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比例。
学代会代表采用民主选举产生,以班级团支部为选举单位,按照分配名额,采用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经过民主酝酿、资格审查后差额选举产生。
围绕政治态度、道德品质、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五个方面对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开展述职评议工作,通过自我述职和组织评审进行综合考察,并择期开展公开述职评定工作;各组织对本单位学生组织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等进行考察,根据量化考核标准进行履职情况打分。考评得分根据管理权限,由相关组织提供证明材料和加分分值,且获取加分最高分值的人数不得超出该组织出具证明材料人数的25%,超出部分人员考评得分作无效处理:兼任数项社会工作者,不累计加分,按照最高项测算考评分数。考评得分及社会奖励分加成根据《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加权平均后得出。
以上自评公开内容如有不实情况,可发送邮件至上海市学联秘书处邮箱shanghaixuelian@126.com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