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关于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 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2021〕2 号

发布者:黄爽发布时间:2021-04-12

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根据团中央《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青发〔201613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 作如下规定。

 

一、团费收缴 
第一条 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 0.2 元;教职工团员每月以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分档缴纳团费,具体标准依据《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附件 1)执行。 
第二条 团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团员之日起,主动向所在团支部按月交纳团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团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也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 补交团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个月。不得预交团费。 
第三条 各学院团委按学期收取团费(具体交纳时间以校团委通知为准),学院团费全部汇至上海外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对公账号(上海银行):31671900001140655(汇款时注明xx 学院),同时向校团委组织部提交汇款凭证。 

第四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 按自行脱团处理。 


二、团费使用 
第五条 团费使用坚持统筹安排、 量入为出、 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六条 团费只能用于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团员、团干部;(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3)购买团旗、团徽等团务用品;(4)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5)基层团组织开展 
活动。

第七条 使用团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团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团费管理 
第八条 团费由校团委组织部代校团委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第九条 校团委为学院团委提供收支明细查询服务。 
第十条 校团委组织部每年将团费收支结算一次,收支情况报校团委并向学院团委通报。各学院团委应当每年向团员公布一次团费收缴、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学院团委在使用团费报销时,票据须由经办人(学院团委书记)签字后,提交校团委组织部审核,同步报送至学院党总支备案,经校团委书记签字后,到学校财务处报销。 
共青团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